【Newstars每周移民留学精选】父母移民改革中被忽视的另一大“不公平”:或许这才是“最不合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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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Alex Sun

  2018年4月1日,由联邦人民服务部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为福利署Centrelink制定的针对经济担保Assurance of Support (AoS)的改革所引起的风波已经持续了一个月的时间,而到目前为止,AoS的改革对广大父母移民申请人的子女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已经引起了社会以及部分议员的一定程度的关注。 虽然截至目前,绿党参议员Nick McKim已经对媒体表示会尝试发起动议去驳回这项改革,但是我们似乎可以发现对于这一事件社会群体的关注点和议员或者有一定法律背景的人的关注点并不一样。 从不同群体的声音以及社会媒体的报道可以看出,社会大众的关注点普遍在于对于担保人收入的要求的突然大幅提高,导致了很多人不符合改革后的政策的要求,进而导致对于这一改革合理性或合法性的质疑;而议员以及有法律背景的人的关注点主要在于,并未给4月1日即改革实施前已经递交143签证申请的人一个过渡政策从而导致的法律层面的不公平。 也许有人不理解,对于签证的审批是归属于内政部(前移民局)的事,而对于AoS的审批则是由福利署负责的。 很显然,这是属于两份不同的申请,尽管父母类移民签证要求经济担保作为下签条件,但是从申请审理的管辖范围来看,这两者其实并不相关,因此尽管感觉没有给与改革前仍然在排队等候的父母签证的担保人一个过渡期这件事十分不公正,但似乎并没有找到什么毛病? 其实不然,这次改革的最大的问题,恰恰存在于没有给与这些已经递交并排队等候父母移民签证申请,却又因为迟迟没有签证官审理而无法再改革前递交AoS申请的担保人一个过渡政策。这里面就会涉及到两个概念,即追溯性(Retrospectivity)以及相关性(Nexus)。(嗯不是Protoss的那个主基地,星际玩家你们坐下) 首先我们来简单讲一下追溯性。 法律或政策的追溯性是指将法律效力适用于该法律施行之前的事实或事件。实际上,追溯性在新的法律施行是并不是默认的性质,这一原则由最高法院在Fisher v Hebburn一案中确认。这也就是为什么尽管最高法院在Polyukhovich v Commonwealth案中明确宪法对于法律的追溯性并没有任何限制,但是事实上我们可以发现,众多的新法律,无论是议会立法亦或是委托立法,都会具有一项非追溯性条款,就像这次AoS改革明确适用于4月1日及以后递交的AoS申请一样。 而在实际上,福利署也一再强调改革后的政策不会适用于4月1日以前递交的AoS申请,看起来很合理不是吗? 当然不是,这里就需要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即关联性Nexus(星际玩家你们需要切断与卡拉的连接)。 其实,尽管签证申请与AoS申请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部门,但是两份申请之间的关联性也十分的显而易见。以贡献类父母移民143签证为例,其下签条件中即有一条为签证申请人需要有经济担保人并提供AoS被接受的证明,而AoS的接受只能够被福利署批准其申请来证明。这就导致了尽管这两个不同的申请分属于不同的政府机构,但其中存在着联系。而且由于福利署的AoS申请政策,提供资金担保的AoS申请人需要有内政部的AoS要求信函才能够递交AoS申请。 于是,这里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由于签证配额于申请人数差距过大,导致签证申请被不断积压进而导致各类父母签证申请的审理周期不断延长。基本上于2015年中递交的143签证申请的审理等待期已经到了三年或更久。而由于并没有收到内政部的要求信函,作为通常经济担保提供者的子女便无法按照自己意愿来提交AoS申请。这里便是一个143等待期的延长与AoS改革之间的关联性所在。 正是由于过长的等待期,加之AoS申请时必须具有内政部的要求函件,才导致了AoS改革时这些经济担保人变得不再符合要求。而福利署的对于“改革并没有追溯性”的解释,事实上有意忽略了这样一种关联性,因此其实是在偷换概念。 如果有朋友看过我曾经对于2015年最高法院审理的Wei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and Border Protection案的分析的话可能还有印象,在本案中Gageler法官与Keane法官并没有单纯的审视海外留学生教育法案ESOS Act以及移民法案Migration Act中的条款,而是将Wei同学所就读的学校违反ESOS Act中条款的事实与移民局官员基于移民法中的权力取消Wei同学签证这一结果看做一个整体,做出违反ESOS Act的事实导致了PRISMS系统中信息的错误,进而导致了签证取消的决定,因而这一决定是错误的。这里也即是表明了这两者之间的关联性。 对于当前的改革,这一关联性的争论也似乎依然适用。 但在实践上,由于法院行使的是司法权而政府依照议会权力委托制定的立法文件属于立法权,这两者实质上不能直接互相干预。因此如果要利用Wei v DIBP案中的相关性作为依据针对改革进行审理要求行政法干预的话,则需要已经被改革后的AoS政策作出拒绝接受AoS申请的资金担保人利用宪法s 75(v)中的最高法院对于审理有联邦官员作为诉讼一方的司法管辖权的条款上诉至最高法院,才有可能使司法权对立法权进行司法干预。 optin-cat id="13673" 另外一点,由于签证申请与AoS申请的关联性的存在,实际上立法文件中所指的适用于4月1日及以后递交的申请一项表述依然有争论性。 1994年英国枢密院在审理L’Office Cherifien一案时,Mustill勋爵做出了“The basis of the principle against retrospectivity ‘is no more than simple fairness, which ought to be the basis of every legal rule”这样的表述。在EWP v Moore一案中,枢密院也认为“… those who have arranged their affairs … in reliance on a decision which has stood for many years should not find that their plans have been retrospectively upset”。而时任澳大利亚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Dixon大法官在审理Maxwell v Murphy一案时也做出了“The rule at common law is that a statute ought not be given a retrospective operation where to do so would affect an existing right or obligation unless the language of the statute expressly or by necessary implication requires such construction”这样的判断。 尽管在当前的改革中,对于经济担保人的权利的认定将涉及到司法解释的问题,但是我认为,至少AoS改革的立法文件中的4月1日,应当被认定为相关的签证申请的递交日期,至少应当是有争议的。而这样的争议,才是这次改革的不合理之处,也就是没有提供一个过渡期政策的不合理之处。 尽管当前绿党会对这次改革发起否决动议,但这并不代表否决动议就一定能获得通过。在参议院78名参议员中支持动议的议员越多越好,而在当前工党并没有直接表态是否会支持否决动议的情况下,我们能够做的,就像我们不断在提出的一样,依然要积极主动地和反对党工党以及独立党派的参议员沟通,联系,才能够将改革的不合理的实质传达到所有有可能反对这次改革的议员那里。 那,如何与参议员写邮件沟通?如何取得联系呢?如何把我们的声音传递到每一位议员手中呢? 可以参考我们之前的文章:紧急扩散!绿党下周发起动议废除父母移民AOS改革!中国移民此次受最大冲击,各方态度及最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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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此次改革的Q&A,大家可以查看↓ Q&A1: 独家首发!最全Q&A详解父母移民最新改革与申请详细要求!内含各类情况最新收入要求! Q&A2: 【第37期澳洲移民周报】父母移民改革最新消息,新增Q&A和呼吁,另附4月4号EOI邀请数据!  

本文作者A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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